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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休新制度

enlightened勤休新制度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已於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行政院為了兼顧公務同仁健康權及機關實務運作,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並於111年12月21日發布,112年1月1日施行,本專區提供同仁實施勤休新制相關資訊。

►保障法第23條第1項:

  公務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但因機關預算之限制或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無法給予加班費、補休假,應給予公務人員考績(成、核)法規所定平時考核之獎勵。

►保障法第23條第3項:

  公務人員補休假應於機關規定之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補休假期限至多為2年。遷調人員於原服務機關未休畢之補休假,得於原補休假期限內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 

辦公時數規定辦公時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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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lightened相關規定

    公務員服務法

  公務人員保障法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

  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

     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學校職員及聘僱人員加班費支給管

     臺中市立大甲高級中等學校差勤自主管理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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