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休新制度
勤休新制度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已於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行政院為了兼顧公務同仁健康權及機關實務運作,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並於111年12月21日發布,112年1月1日施行,本專區提供同仁實施勤休新制相關資訊。
►保障法第23條第1項:
公務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但因機關預算之限制或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無法給予加班費、補休假,應給予公務人員考績(成、核)法規所定平時考核之獎勵。
►保障法第23條第3項:
公務人員補休假應於機關規定之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補休假期限至多為2年。遷調人員於原服務機關未休畢之補休假,得於原補休假期限內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
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