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康活動
臺中市立大甲高級中等學校教職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
108年9月10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依 據:行政院「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
二、實施目的:提倡同仁正當休閒活動、維護身心健康、培養團隊精神、鼓舞工作士氣。
三、實施原則:文康活動分為藝文活動及康樂活動二類,經費補助以同仁慶生、全校餐敘聯誼及休閒旅遊活動為原則。
四、辦理時間:同仁慶生、全校餐敘聯誼在不影響業務正常進行情形下,得利用課餘或未排課程期間辦理;休閒旅遊活動以利用例假日為原則。
五、參加對象:本校編制內現職教職員工為原則,但得視活動內容邀請本校退休教職員工或眷屬自費參加。
六、實施方式:
(一)教職員工慶生按月致贈生日禮券每人600元慶賀,生日當日不在職者(離職、留職停薪、退休)應予收回。
(二)休閒旅遊活動:
1.由各單位教職員工自行規劃國內休閒旅遊活動,並得與其他單位合併辦理。
2.辦理方式:
(1)編制內人員4人以上,在不重複參加情形下,每人補助最高1000元,每年度每人限補助1次,如重複參加其他組之活動,費用須自理。未參加活動者,視同放棄。
(2)申請辦理須有領隊及聯絡人各1人,於活動前1星期填送申請表及參加人員名冊(如活動時間為上班時間,參加人員應併同辦理請假手續),陳請校長核准後成行,於每年11月30日前辦理完竣。
(3)辦理戶外性質之活動,須租借交通工具時,應簽訂安全契約及辦理參加人員平安保險。
(4)申請補助費用以支付車資(交通費)、門票、膳宿費、保險費、雜支等合理且直接關聯項目(自行開車前往者,油資不得核銷),活動後1星期內由領隊以實際參加活動之教職員工人數,本誠信原則,檢附發票(輸入本校統一編號56503308)、收據(註明買受人:臺中市立大甲高級中等學校、品名、數量、金額、含店家統一編號之店章、負責人私章、日期等)及活動前後照片至少2張,憑證核銷依會計審核規定,超過部分自行負擔。禮券、餐券、油票等有價票券及伴手禮不予核銷。
(三)其他文康活動(全校慶生活動、新春團聚等等),由人事室視經費不定期辦理。
七、經費補助:由年度預算文康活動費支應。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法規名稱: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
修正時間:102.5.20
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
一、為倡導中央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員工正當休閒活動,維護
身心健康,培養團隊精神及鼓舞工作士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文康活動分為藝文活動及康樂活動二類:
(一)所稱藝文活動,係指各機關所辦理之各類藝文欣賞、競賽等活動
。
(二)所稱康樂活動,係指各機關所辦理之各類社團、體能競賽、慶生
、聯誼、服務、休閒等活動。
三、適用對象:
文康活動以現職員工參加為原則。但機關得視活動性質邀請退休員工
參加或眷屬自費參加。
四、辦理時間及給假原則:
文康活動辦理時間,以利用休閒及例假日為原則;在不影響機關業務
正常運作下,得利用辦公時間舉辦。利用辦公時間舉辦之文康活動,
參加人員除代表機關參加藝文、體能競賽活動外,均不得以公假登記
。
五、經費編列:
各機關文康活動之辦理,所需經費應本撙節開支原則,在各機關年度
預算相關科目內列支。
六、附則
(一)各機關辦理文康活動,應力求活動內容之充實與豐富化,並得事
先採取問卷方式調查員工意願,考慮參加成員之職務性質、性別
、年齡、婚姻及體能狀況等因素,分組或分梯次舉辦,積極鼓勵
踴躍參與。
(二)各機關辦理戶外性質之活動,須租借交通工具時,應簽訂安全契
約及辦理參加人員平安保險。
(三)各機關辦理文康活動,除利用本機關之場地設施外,必要時可洽
商租借各級學校場地或其他公共設施,其經管機關應儘量配合開
放使用。
七、各級地方政府得衡酌實際需要,參照本要點或另訂要點實施。
108年9月10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依 據:行政院「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
二、實施目的:提倡同仁正當休閒活動、維護身心健康、培養團隊精神、鼓舞工作士氣。
三、實施原則:文康活動分為藝文活動及康樂活動二類,經費補助以同仁慶生、全校餐敘聯誼及休閒旅遊活動為原則。
四、辦理時間:同仁慶生、全校餐敘聯誼在不影響業務正常進行情形下,得利用課餘或未排課程期間辦理;休閒旅遊活動以利用例假日為原則。
五、參加對象:本校編制內現職教職員工為原則,但得視活動內容邀請本校退休教職員工或眷屬自費參加。
六、實施方式:
(一)教職員工慶生按月致贈生日禮券每人600元慶賀,生日當日不在職者(離職、留職停薪、退休)應予收回。
(二)休閒旅遊活動:
1.由各單位教職員工自行規劃國內休閒旅遊活動,並得與其他單位合併辦理。
2.辦理方式:
(1)編制內人員4人以上,在不重複參加情形下,每人補助最高1000元,每年度每人限補助1次,如重複參加其他組之活動,費用須自理。未參加活動者,視同放棄。
(2)申請辦理須有領隊及聯絡人各1人,於活動前1星期填送申請表及參加人員名冊(如活動時間為上班時間,參加人員應併同辦理請假手續),陳請校長核准後成行,於每年11月30日前辦理完竣。
(3)辦理戶外性質之活動,須租借交通工具時,應簽訂安全契約及辦理參加人員平安保險。
(4)申請補助費用以支付車資(交通費)、門票、膳宿費、保險費、雜支等合理且直接關聯項目(自行開車前往者,油資不得核銷),活動後1星期內由領隊以實際參加活動之教職員工人數,本誠信原則,檢附發票(輸入本校統一編號56503308)、收據(註明買受人:臺中市立大甲高級中等學校、品名、數量、金額、含店家統一編號之店章、負責人私章、日期等)及活動前後照片至少2張,憑證核銷依會計審核規定,超過部分自行負擔。禮券、餐券、油票等有價票券及伴手禮不予核銷。
(三)其他文康活動(全校慶生活動、新春團聚等等),由人事室視經費不定期辦理。
七、經費補助:由年度預算文康活動費支應。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法規名稱: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
修正時間:102.5.20
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
一、為倡導中央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員工正當休閒活動,維護
身心健康,培養團隊精神及鼓舞工作士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文康活動分為藝文活動及康樂活動二類:
(一)所稱藝文活動,係指各機關所辦理之各類藝文欣賞、競賽等活動
。
(二)所稱康樂活動,係指各機關所辦理之各類社團、體能競賽、慶生
、聯誼、服務、休閒等活動。
三、適用對象:
文康活動以現職員工參加為原則。但機關得視活動性質邀請退休員工
參加或眷屬自費參加。
四、辦理時間及給假原則:
文康活動辦理時間,以利用休閒及例假日為原則;在不影響機關業務
正常運作下,得利用辦公時間舉辦。利用辦公時間舉辦之文康活動,
參加人員除代表機關參加藝文、體能競賽活動外,均不得以公假登記
。
五、經費編列:
各機關文康活動之辦理,所需經費應本撙節開支原則,在各機關年度
預算相關科目內列支。
六、附則
(一)各機關辦理文康活動,應力求活動內容之充實與豐富化,並得事
先採取問卷方式調查員工意願,考慮參加成員之職務性質、性別
、年齡、婚姻及體能狀況等因素,分組或分梯次舉辦,積極鼓勵
踴躍參與。
(二)各機關辦理戶外性質之活動,須租借交通工具時,應簽訂安全契
約及辦理參加人員平安保險。
(三)各機關辦理文康活動,除利用本機關之場地設施外,必要時可洽
商租借各級學校場地或其他公共設施,其經管機關應儘量配合開
放使用。
七、各級地方政府得衡酌實際需要,參照本要點或另訂要點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