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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仁遵守行政中立等相關規範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15年9月30日中市教人字第1150086942號函辦理。

二、前揭函示說明:

(一)查中央及各地方選舉委員會已公告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事項,各校應本教育基本法第6條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下稱中立法)第9條規定略以,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二)次查中立法第13條規定略以,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並應於辦公、活動場所出入口明顯處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

(三)復查「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略以,申請使用校園場地,不得從事政治或宗教活動。...各項選舉投票日前6個月內,政黨、各級民意代表或公職候選人列名為申請人、指導、主辦、合辦或協辦單位申請使用校園場地者,學校應不予許可。

(四)再查銓敘部103年9月26日部法二字第1033889109號書函略以,於選舉期間自不得同意身著競選背心之公職候選人進入辦公及活動場所進行造訪,如公職候選人僅是洽公,自無庸禁止其進入,惟應請其脫掉競選背心。又如係單純辦理活動,而受該活動邀請之公職候選人(不論是現任民意代表或現任長官)穿戴公職候選人競選徽章、服飾或攜帶旗幟,且均未有造勢、拜票之意,即不生違反中立法之問題,然仍宜先行提醒公職候選人不宜有任何造勢、拜票行為。

(五)據上,除重申請各校落實教育及行政中立相關規範外,倘現任民意代表僅穿著其現任職務背心,未穿戴公職候選人競選徽章、服飾或攜帶旗幟,亦未有造勢、拜票之意,自無庸禁止其進入,惟其進入後如出現競選拜票相關行為,則應立即說明中立法相關規定並請其停止是類行為,方符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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