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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下稱國教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薦派教師「111學年度暨112學年度修就讀本土語第二專長學分班」經費補助

一、 依據國教署113年4月8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35700602A號函暨本局112年12月19日中市教高字第1120111546號函(諒達)辦理。
二、 國教署「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本土語文活動及獎勵教師進修本土語文補助實施計畫」補助第三項「學校鼓勵非本土語文專長教師,修讀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客語文/原住民族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於112年1月1日至112年7月31日仍在修讀中亦可提出申請。
(一) 申請資格:高級中等學校非本土語文專長教師,111學年度及112學年仍在修讀閩南語文/客語文/原住民族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且有意願於修畢後配合學校排課需求擔任本土語授課教師。
(二) 補助經費:符合前開條件教師經學校同意,學校因應教師修讀學分班之課程準備,進行課務調整或減授課(每師、每週最多2節課)致增加之費用,每位教師補助新台幣(以下同)4萬元,每校最高核定20萬元。
(三) 補助期程: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7月31日止,(放寬資格條件於112年1月1日至112年7月31日仍在修讀閩語文/ 客語文/原住民族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審核公告通過補助之學校,請於補助期程內完成相關經費核銷。
(四) 各校就該名符合資格之教師以申請一次經費為限。
三、 本計畫應依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署獲 配年度預算額度,就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 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四;第二級者,最高百分之八十五;第 三級者,最高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者,最高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者, 最高百分之九十,地方政府應編足相對分擔款。因故未執行計畫者,應將補助經費全數繳回。
四、 請貴校依申請補助項目,按附表注意事項說明檢附相關申請資料,於113年4月15日前函報本局(請於期限內提出申請,逾期將不受理)。
五、 如有相關問題,請洽高級中等學校本土語文教育資源中心助理蘇先生,電話:(06)2133111,分機 5783;信箱:supeishih@gm2.nutn.edu.tw。
六、 檢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高級中等學校本土語文教育資源中心推動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本土語文活動及獎勵教師進修本土語文補助實施計畫」及申請表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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