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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修正「臺中市優良教育人員選拔要點」第四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說明:
一、 依據本臺中市114年優良教育行政人員評選會議決議辦理。
二、 檢送旨案第四點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及修正規定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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