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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並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

一、 依據行政院114年9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140002559號函辦理,並檢附該函及其附件各1份。
二、 為落實監察院114教正10糾正案及114教調13調查案指陳公務員違法(規)赴陸之管理缺失,經大陸委員會邀集國家安全局、銓敘部、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等相關機關(單位)共同研訂旨揭建議懲處原則。
三、 市府將研議參考旨揭建議懲處原則修正「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案件處理要點」,屆時各機關所屬人員如違法(規)赴陸者、違規赴港澳者,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前揭平時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等相關規定,予以懲處;請所屬人員瞭解相關規定,避免違法(規)受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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