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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107年10月12日行政會議草案

一、目的:為防止職業災害,確保學生實習作業安全,保障職業安全衛生,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及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31條訂定本計畫。

二、實施期限:107年8月1日至108年7月31日止。

三、實施範圍:本校實習處、各學程實習課、實習工場、試驗工場 (實驗場所)內之實習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四、計畫項目:

(一)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

(二)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管理。

(三)危險物與有害物之標示及通識。

(四)有害作業環境之採樣策略規劃與測定。

(五)採購驗收管理與變更管理事項。

(六)安全衛生作業標準之訂定。

(七)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及現場巡視。

(八)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九)個人防護具之管理。

(十)健康檢查、健康管理及健康促進事項。

(十一)安全衛生資訊之蒐集、分享與運用。

(十二)緊急應變措施。

(十三)職業災害及影響身心健康事件之調查處理與統計分析。

(十四)安全衛生管理記錄與績效評估措施。

(十五)其他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五、實施細項:

(一)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

1.執行安全觀察。

2.事故模型分析。

3.執行實驗場所風險評估。

(二)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管理。

1.機械、設備或器具基線資料更新。

2.危險性機械、設備定期檢查。

3.各項危險性機械、設備具有TS標章。

4.各項危險性機械、設備之操作說明及危害告知。

(三)危險物與有害物之標示及通識(SDS安全資料表)。

1.執行危害通識計畫書。

2.危害標示持續更新。

(四)有害作業環境之採樣策略規劃與測定:例如實施照明度檢測、機具設備危害標示或作業空間管理。

(五)採購驗收管理與變更管理事項(會同總務處庶務組協助執行)。

1.執行工程承攬管理程序。

2.查核承攬作業情形。

(六)安全衛生作業標準之訂定。

1.查核各科實習工場及實(試)驗場所對安全衛生作業標準之遵守情形。

2.增修訂各實習工場及實(試)驗場所安全衛生作業標準。

(七)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及現場巡視:實驗場所實施自動檢查。

(八)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1.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定期訓練(例如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等新複訓)。

2.辦理實(試)驗室、工廠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3.辦理在職人員教育訓練。

4.辦理防災教育訓練。

5.學生實習課程職安衛宣導。

(九)個人防護具之管理。

1.由各科進行個人防護具盤點,建立清單。

2.依據各科別實習場所屬性,提供防護具使用建議。

(十)健康檢查、健康管理及健康促進事項。

1.實施新進人員體格檢查(請學務處健康中心協助)。

2.實施健康檢查。

(十一)安全衛生資訊之蒐集、分享與運用:於網頁進行安全衛生資訊宣導。

(十二)緊急應變措施。

1.舉辦緊急應變訓練及演練。

2.依據演練結果修訂相關實驗室緊急應變計畫。

(十三)職業災害及實習工場、實(試)驗室意外事件之調查處理與統計分析。

1.辦理職業災害統計月報。

2.意外事故調查。

3.每月上網填報職災統計資料。

(十四)安全衛生管理記錄與績效評估措施。

1.統計各科實習工場及實(試)驗場所安全衛生管理紀錄。

2.評估安全衛生管理績效。

(十五)其他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1.定期召開「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職安委員會)會議。

2.查核各科別之實習工場及實(試)驗場所廢料及廢棄物管理。

3.實習工場及實(試)驗場所設備改善評估。

4.工作守則增修訂。

5.辦理安全衛生宣導及查核等事項。

六、計畫時程:107年8月1日起至108年7月31日止。

七、實施方式:

(一)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

1.各科之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應不定期至實驗場所觀察教師及學生實習實作情形,如有發現不安全行為或狀況時,應立即提出糾正或改善。

2.各實習工場負責老師於學生實作進行前,應評估實習內容之安全性,考量實習用機械設備之危險性,以適切之防護具或嚴謹之操作方法,避免所有可能造成危害之情事發生。

(二)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管理:

1.機械、設備或器具之基線資料:實習處請各科之實習工場及實(試)驗場所保管老師,每季調查實習工場及實(試)驗場所內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種類及數量,定時更新資料及申報。

2.機械、設備或器具檢查:實習處依法令規定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習工場及實(試)驗場所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應依法令規定要求各實習工場及實(試)驗場所依據檢查日期定期實施機械、設備或器具自動檢查。自動檢查內檢查日期、檢查方法、檢查結果均須填寫, 檢查完畢後檢查人員姓名、實習工場及實(試)驗場所負責人及單位主管均須簽名蓋章, 相關檢查紀錄依法令規定須予以保存 3 年備查。

3.各科之實習工場之危險性機械、設備應於檢查合格證期限前,應委請檢查機構執行檢查合格後方可繼續使用。

(三)危險物與有害物之標示及通識:實(試)驗場所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及標示執行,實(試)驗場所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應依本校危害通識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四)有害作業環境之採樣策略規劃與測定:本校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7條辦理實驗場所進行環境測定,藉此了解本校實驗場所是否合乎規定。

(五)採購驗收管理、承攬管理與變更管理事項(請總務處庶務組協助):

1.依據本校工程承攬管理程序辦理。

2.本校不定期查核承攬相關紀錄。

(六)安全衛生作業標準之訂定:實習工場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應自行訂定安全衛生作業標準,規範實驗場所內之機械設備及相關作業管制,實習處得提供協助指導。

(七)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及現場巡視:本校自動檢查依各作業場所自主檢查表辦理,實施內容請詳閱自動檢查計畫。

(八)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1.本校每年定期辦理新進教職員工生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教育訓練,訓練時間分別至少3小時以上。

2.有機溶劑作業主管及特定化學作業主管,應至少每3年接受6小時以上在職教育訓練(視情況需求)。

3.急救人員、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及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應至少每3年接受3小時以上在職教育訓練(視情況需求)。

4.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應至少每 2年接受6小時以上在職教育訓練。

5.本校視實習工場需求派員參加合格教育訓練機構辦理之防火管理員、有機溶劑作業主 管、特定化學作業主管、急救人員、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 訓練合格後始得從事相關作業或操作相關機械設備。

(九)個人防護具之管理。

各單位有關化學作業(化工科)、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安全防護器具之相關防護具,需自行管控與定期檢查。

(十)健康檢查、健康管理及健康促進事項:

1.新進學生於報到,參加學務處健康中心辦理之體格檢查,檢查資料可由資料庫查詢。

2.新進教職員工參加人事室舉辦之教職員體格檢查,體格檢查資料由人事室留存備查。

(十一)安全衛生資訊之蒐集、分享與運用:本校定期蒐集安全衛生相關新知及新修正法規等, 利用校內電子公文系統或網頁定期上網宣導周知。

(十二)緊急應變措施:

1.本校定期修訂緊急應變組織及計畫內容,以符合實際運作現況。

2.本校應定期依計畫內容辦理緊急應變演練,演練後視需要修正緊急應變計畫,使緊急應變計畫更臻完善。

(十三)職業災害及影響身心健康事件之調查處理與統計分析:

1.本校實習工場發生意外事故時,實習工場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應調查事故原因及擬訂改善對策,實習處給予必要協助。

2.本校應定期宣意外事故提報之重要性,以避免各實習及實(試)驗場所意外事故發生。

(十四)安全衛生管理記錄與績效評估措施。

1.安全衛生管理記錄:

(1)職業災害統計月報表:實習處依規定每月 10日前須上網申報職業災害統計月表。

(2)事業單位無災害工時記錄:本校依其規定實習處每月 10 日前上網申報無災害工時記錄。

(3)實驗場所安全衛生管理查核:實習處不定期至各實習工場進行安全衛生管理查核, 檢查後將彙整實習工場相關缺失寄給實習工場安全衛生管理員,並要求實習工場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依實習處建議事項儘速改善,實習處擇期至實習工場進行複查。

2.安全衛生管理績效:

(1)職業災害統計月報表:每月定期填報。

(2)事業單位無災害工時記錄月報表:每月定期填報。

(3)實驗場所機械及設備自動檢查:實習處要求實習工場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應依法令規定定期實施機械及設備自動檢查,本校實驗場所安全衛生管理員對於實驗場所機械及設備自動檢查皆已確實遵守。

3.安全衛生績效管理及評估制度:

(1)實習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之訂定主要目的為降低安全衛生風險、預防及減少職業害、持續改進安全衛生績效,建立符合PDCA的系統架構及符合本校所定之政策及確實達到校園永續發展之目標。安全衛生績效管理基本上是依循PDCA模式,來提昇整體安全衛生績效。

(十五)其他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1.職安委員會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規定,每 3 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2.本校安全衛生管理運作應依工作守則內容辦理 ,定期檢視工作守則內容之合宜性,必要時應作適當修正。

3.實習工場廢棄物管理: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清理法』相關法規規定,除實驗室 產生之空化學藥瓶於洗淨後由藥品供應商協助回收外(化工科),若有產生有害性廢棄 物、實驗室廢液均須定期委由合格清運公司業者運送至合格之廢棄物處理廠進行處理。

4.針對實習工場改善及維修,各科業經估價後可向實習處提出申請,由實習處負責管控辦理。

5.每年配合勞動部舉辦本校安全衛生參訪活動,藉此強化各科師生的安全衛生觀念。

6.定期舉辦每年勞動部委託中國生產力中心「職業安全衛生巡迴展示車」宣導活動。

八、本計畫經「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呈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

九、本計畫未規定事項,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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