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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組]臺中市立大甲高級中等學校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組織章程

宣示

7.10.12行政會議

第一條(組職目的) 臺中市立大甲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本校)為防止職業災害、維護工作場所環境品質,並保障工作者及學生之安全與健康,依據職業安全衛生第23條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0條、環境保護等法令規定,設立本校「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職委會)。

第二條(會址) 職委會會址設於本校。 第三條(組織工作及任務) 其工作及任務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32條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等法令規定並由校務會議授權辦理審議、協調及建議各項安全衛生工作。

職委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職業安全衛生有關計畫,訂定校園環境保護、安全衛生政策與管理系統推動。

二、審議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三、審議防止機械、設備或原料之危害。

四、審議作業環境監測結果應採取之對策。

五、審議健康管理事項。

六、審議各科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自動檢查計畫及個人安全衛生防護器具管理辦法。

七、審議「毒化物」管理事項

(一)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規定之訂定與實施。

(二)依規定訂定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

(三)所屬單位運作毒性化學物質之核轉。

(四)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之彙整及定期申報。

八、審議因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事項

(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二)輪班有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作業人員身心健康之事項。

(五)職業災害事故調查及處理辦法及緊急應變計畫。

九、採購、承攬相關管理辦法(含承攬商作業安全衛生注意事項同意書)。

十、主任委員指示之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第四條(當然委員) 職委會委員由本校校長、教務主任、學務主任、總務主任、實習主任、人事室主任、主計主任為當然委員,均為無給職。 校長為主任委員,綜理會務;另置執行祕書1位,由實習處主任兼任,承主任委員之指示,處理會務,統籌校園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推動事宜。委員成立後陳請主任委員核聘。

第五條(任期) 職委會委員任期一年;如以職務擔任者,隨職務更換之。

第六條(會議招開及運作) 職委會每3個月舉行會議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開會議並擔任會議主席。每次會議可依需要邀請各相關人員或專家列席或報告。 職委會會議後1週內,由本校實習組整理會議紀錄,會簽各委員確認後,陳請主任委員核定實施,並即送校務會議察照;另抄送各處室及其所屬相關小組,供業務推動依據。 會議資料紀錄應保存三年。

第七條(施行、適用、修正及廢止) 本組職章程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暨職業安全衛生等法令規定訂定,未盡事宜準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暨職業安全衛生等法令規定辦理。

本組織章程由本校校務會議通過後,陳校長核定施行、適用,修正、廢止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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