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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組]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

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適用於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 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之實習課程及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設有專業群、科、綜合高 中學程之實習課程,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實習課程,指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規定由教育部部定及學校自定, 包括實驗、實務之專業實習課程。 前項實習課程,應依群、科、學程屬性、產業發展趨勢、學校特色及學生就業準 備與專業預備,規劃實習之科目。

第 四 條 實習課程之教學目標為依務實致用之原則,本於專業理論知識,進行實務操作, 以培養學生專業技能、職業道德及安全與衛生觀念,提升學生就業及繼續進修所需基 本知能。

第 五 條 實習課程得依其實施場所,分為下列三種方式進行:

一、 校內實習:學生於學期中,在校內實習工場、專科教室、實驗室或其他相關 實習場所(以下簡稱校內實習場所)實習。

二、 校外實習:學生於學期中,每學期以六星期為限,在校外實習合作機構實 習。

三、 校內併校外實習:學生於學期中,在校內實習場所及校外實習合作機構實 習。

第 六 條 校內實習場所與校外實習合作機構之設施及設備,應符合建築、消防、職業安全 衛生、營業衛生、性別友善空間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第 七 條 學校辦理校內實習,每班人數二十五人以上者,得依課程需求分組上課,以二組 為限。但情形特殊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學校實施校內實習課程時,得辦理校外職場參觀,強化學生對職場之了解。

第 八 條 學校辦理校外實習前,應組成小組,對校外實習合作機構進行評估,作成評估報 告,並擬訂合作契約草案。 前項評估報告之內容,應包括設施與設備符合第六條規定,及工作內涵與實習技 能項目之相關性。


第一項合作契約草案內容,應包括實習起迄期間、每日實習時段、實習內容、公 共意外責任保險、住宿或交通安排及其他學生與校外實習合作機構之權利義務。

第 九 條 校外實習合作機構經依前條規定評估通過者,學校應擬訂校外實習計畫,連同前 條評估報告及合作契約草案提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審查通過;

其計畫之內容如下:

一、 實習科別、年級、科目及學生數。

二、 校外實習起迄期間及每日實習時段。

三、 校外實習之技能項目與該科目教學綱要之對照表。

四、 校外實習合作機構對學生之輔導、師資、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住宿或交通安 排。

第 十 條 校外實習計畫經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審查通過後,學校應與校外實習合作機構簽訂 合作契約,並將合作契約連同實習計畫,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第 十一 條 學校辦理校內併校外實習,其校外實習,準用第六條、第八條至前條規定辦理。

第 十二 條 校內併校外實習時,校外實習節數,不得超過該實習課程整學期授課節數三分之 一。

第 十三 條 學校不得為一年級學生辦理校外實習或校內併校外實習。

第 十四 條 實習課程,得分散於每星期固定時間實施,或集中在一定期間內實施;

其授課節 數及學分採計方式如下:

一、 校內實習或校內併校外實習:每一科目學分之計算,以每學期每星期授課一 節,或總授課節數達十八節者,為一學分。

二、 校外實習:實習時數達七十二小時者,始得採計為一學分,每學期以二學分 為限。

第 十五 條 實習課程之師資,應由該科專任或兼任之合格教師擔任,並得遴聘業界專家協同 教學。

第 十六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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