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下稱國教署)辦理113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本土語文活動及獎勵教師進修本土語文補助實施計畫」
一、 依據國教署113年6月18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35701742號函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高級中等學校本土語文實施及補助要點」規定辦理。
二、 補助期程113年8月1日至114年7月31日,計畫內容摘要如下:
(一) 補助學校教師本土語文課程教學所需之材料、耗材、教材或教具、學生獎勵品及其他相關教學材料費:
1、 申請資格:高級中等學校編制內現職合格教師,須於112學年度取得本土語文認證(閩南語中高級、客語中高級、原住民族語高級以上)或112學年度取得本土語文第二專長教師證書,並於113學年度實際教授本土語文課程。
2、 補助經費:每位教師補助新臺幣(以下同)1萬元,每校最高核定5萬元。
3、 各校就同一名教師申請本項補助經費以一次為原則(112學年度含以前學年度已獲補助者不得再次申請)。
(二) 補助學校規劃學生本土語文相關參訪活動:
1、 申請資格:高級中等學校。
2、 補助經費:每校最高核定3萬元。
(三) 補助學校鼓勵非本土語文專長教師,修讀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客語文/原住民族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
1、 申請資格:高級中等學校非本土語文專長教師,113學年度仍在修讀閩南語文/客語文/原住民族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且有意願於修畢後配合學校排課需求擔任本土語授課教師。已於113年7月31日前完成第二專長學分班修讀者,已無課程準備需求,不在本計畫補助範疇。
2、 補助經費:符合前開條件教師經學校同意,學校因應教師於113學年度課程期間修讀學分班之課程準備,進行課務調整、公假派代或減授課(每師、每週最多2節課)致增加之費用,每位教師補助4萬元,每校最高核定20萬元。
3、 各校就該名符合資格之教師以申請一次經費為限。
(四) 獎勵機制:符合下列條件之教師請依不同項目(同1人不限1個項目)本權責核予敘獎,建議敘獎額度如下:
1、 高級中等學校編制內現職合格教師取得本土語文認證(閩南語、客語中高級以上、原住民族語高級以上),並於當學年度實際教授本土語文課程者,嘉獎一次。
2、 高級中等學校編制內非本土語文專長現職合格教師修畢本土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且完成加科登記,並於當學年實際教授本土語文課程者,嘉獎二次。
三、 本計畫應依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署獲 配年度預算額度,就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 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四;第二級者,最高百分之八十五;第 三級者,最高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者,最高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者, 最高百分之九十,地方政府應編足相對分擔款。因故未執行計畫者,應將補助經費全數繳回。
四、 請依申請補助項目,按附表注意事項說明檢附相關申請資料,於113年7月31日前函報本局(請於期限內提出申請,逾期將不受理。)
五、 如有相關問題,請洽高級中等學校本土語文教育資源中心助理蘇先生,電話:(06)2133111,分機 5783;信箱:supeishih@gm2.nutn.edu.tw。
六、 檢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高級中等學校本土語文教育資源中心推動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本土語文活動及獎勵教師進修本土語文補助實施計畫」及申請表件各1份。
二、 補助期程113年8月1日至114年7月31日,計畫內容摘要如下:
(一) 補助學校教師本土語文課程教學所需之材料、耗材、教材或教具、學生獎勵品及其他相關教學材料費:
1、 申請資格:高級中等學校編制內現職合格教師,須於112學年度取得本土語文認證(閩南語中高級、客語中高級、原住民族語高級以上)或112學年度取得本土語文第二專長教師證書,並於113學年度實際教授本土語文課程。
2、 補助經費:每位教師補助新臺幣(以下同)1萬元,每校最高核定5萬元。
3、 各校就同一名教師申請本項補助經費以一次為原則(112學年度含以前學年度已獲補助者不得再次申請)。
(二) 補助學校規劃學生本土語文相關參訪活動:
1、 申請資格:高級中等學校。
2、 補助經費:每校最高核定3萬元。
(三) 補助學校鼓勵非本土語文專長教師,修讀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客語文/原住民族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
1、 申請資格:高級中等學校非本土語文專長教師,113學年度仍在修讀閩南語文/客語文/原住民族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且有意願於修畢後配合學校排課需求擔任本土語授課教師。已於113年7月31日前完成第二專長學分班修讀者,已無課程準備需求,不在本計畫補助範疇。
2、 補助經費:符合前開條件教師經學校同意,學校因應教師於113學年度課程期間修讀學分班之課程準備,進行課務調整、公假派代或減授課(每師、每週最多2節課)致增加之費用,每位教師補助4萬元,每校最高核定20萬元。
3、 各校就該名符合資格之教師以申請一次經費為限。
(四) 獎勵機制:符合下列條件之教師請依不同項目(同1人不限1個項目)本權責核予敘獎,建議敘獎額度如下:
1、 高級中等學校編制內現職合格教師取得本土語文認證(閩南語、客語中高級以上、原住民族語高級以上),並於當學年度實際教授本土語文課程者,嘉獎一次。
2、 高級中等學校編制內非本土語文專長現職合格教師修畢本土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且完成加科登記,並於當學年實際教授本土語文課程者,嘉獎二次。
三、 本計畫應依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署獲 配年度預算額度,就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 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四;第二級者,最高百分之八十五;第 三級者,最高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者,最高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者, 最高百分之九十,地方政府應編足相對分擔款。因故未執行計畫者,應將補助經費全數繳回。
四、 請依申請補助項目,按附表注意事項說明檢附相關申請資料,於113年7月31日前函報本局(請於期限內提出申請,逾期將不受理。)
五、 如有相關問題,請洽高級中等學校本土語文教育資源中心助理蘇先生,電話:(06)2133111,分機 5783;信箱:supeishih@gm2.nutn.edu.tw。
六、 檢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高級中等學校本土語文教育資源中心推動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本土語文活動及獎勵教師進修本土語文補助實施計畫」及申請表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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